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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城市房产办理工作方案
  2015-08-27 11:27  
 索 引 号 PF001-3300-2015-000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8-27
 发布机构 电子政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策勒县城市房产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就房产办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办理范围

全县所有城市住宅楼(不含公共租赁住房)、商住楼等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主要包括:和谐小区6栋(不含北京援疆干部楼)216户、团结小区5栋192户、平安小区3栋80户、安怡小区8栋448户、金鑫小区17栋540户、县人民医院居民楼2栋60户、县畜牧兽医局居民楼1栋20户、县财政局居民楼1栋20户、县农机局居民楼1栋40户、阳光小区5栋268户。

二、房产性质及价格确定

城市房产按照土地取得性质和房屋建设性质办理土地分摊手续和房屋产权权属。凡属单位集资建房性质的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时必须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现行规定予以办理。

公有住房价格以购房时合同价为准,此价格不因原购房合同面积与办理房产手续时实际测绘面积的差异而增加或减少。非公有房产价格以购房时合同价为准,并按照合同约定结清房款。

三、征(免)契税办理

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购房人需到县地税局办理征(免)契税手续后,方可到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的有关规定,我县目前共11栋住宅楼属于上述公有住房免税范围,分别为:和谐小区1-5号楼、平安小区1-2号楼、团结小区1-4号楼,在办理完免征契税手续后,方可办理房产手续。

除上述11栋公有住宅楼外,其余在此次房产手续办理范围内的住宅楼均属于非公有住宅楼,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等现行规定缴纳契税,具体相关税收政策由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四、房屋面积测绘

房屋测绘面积指住房测绘面积与共用部位分摊面积之和。房屋面积测绘工作以小区为单位召开业主会议,由业主确定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房屋测绘机构由县住建局从当年登记备案有资质且有良好测绘业绩、信誉度好的测绘机构(三家以上)中予以推荐。如业主对测绘结果有异议,可邀请其他小区业主确定的测绘机构予以核测。经测绘的房屋面积如大于或者小于购房面积,均以测绘面积为准。测绘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五、土地使用权证办理

根据《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要求,住宅楼、商住楼已缴纳过土地出让金的,向每户业主收取土地登记费20元、土地证费30元。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策勒县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报告》土地价格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即:楼房所在位置基准地价×楼房分摊面积×10%,此外需收取土地登记费20元、土地证费30元。土地使用年限住宅70年、商业服务40年,从该住宅楼开始建设时计算。

房屋土地分摊不单独绘制土地分摊图纸,由测绘机构在测绘房屋面积时一同进行,并在图纸上反映出土地分摊面积。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程序予以办理房屋土地分摊手续。

房屋产权权属办理

在办理房产手续时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要求,依法缴纳房地产转让、房产登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手续费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结合实际确定,我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费率按房屋购买合同价款的3%缴纳;多层(楼房总层数不超过6层,含6层)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缴纳,即75元/㎡;高层(楼房总层数超过6层,不含6层)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缴纳,即100元/㎡。

房地产开发商在为购房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他项权证》前统一收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否则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七、房产交易

房产交易必须在县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按照房产交易规定,未经房产部门同意私自对购得的房产进行交易的属非法交易,不予认可。

对未办理房屋产权而私自进行交易的,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时必须以初始购置登记人的名义认定,之后按照二手房交易程序,缴纳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婚判(约)定的住房产权权属问题,可以按照婚判(约)定给予办理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策勒县住宅楼房产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策政发〔201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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