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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5-08-27 11:26  
 索 引 号 PF001-3300-2015-000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8-27
 发布机构 电子政务办公室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深化农村改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和田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行办发〔2015〕54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

策勒乡托帕艾日克村、达玛沟乡依来克吾斯塘村为2015年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乡、村。为顺利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它乡(镇)也要组织专人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对本乡(镇)第二轮土地承包30年档案整理及录入工作,2016年1月底前上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今后整县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打下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调整承包地,不能借机调整或非法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以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合同、台账、证书和依法确立的土地承包关系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按照“调节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暂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确因自然灾害毁损、放弃承包地或征地补助、产业结构调整、牧民集中定居等原因,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严禁借机收回剥夺有劳动能力的农民或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农民家庭承包地,不得与劳务标准挂钩,增加农民负担。

(二)坚持确权确地为主。坚持农地农用、坚决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对通过“互换并地”等方式实行统一经营的,以及各种土地流转形式进行流转土地的,要将承包权确认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农户,承包权、经营权应登记为同一主体,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经营收益。

(三)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充分发挥“四老人员”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劳务或进城从事二三产业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四)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长久大计,必须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做细做实,确保质量。严禁出现“资料不核实、核账不测地、顶数不确权”的做法。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要把握好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确保质量和实效。

(五)坚持地方负责的原则。试点工作由县农经局具体指导,乡(镇)负责实施。试点乡党委、政府是确权登记工作责任主体和推进主体。

三、主要任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依法确权,重点在基础档案的登记,关键在按照自治区要求进行权属调查,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等行为要依法纠正。各乡(镇)要从实际出发,做好政策宣传,让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要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共有人、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要求,承包确权档案应与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按照确权登记颁证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移交县档案管理部门。整理成果要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对农村集体耕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摸底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二轮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农经办〔2012〕19号)和《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规程》(新农经字〔2015〕71号)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当地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要认真进行核实地块图、补测核实和修正图斑。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现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但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要及时进行补签、完善。凡承包土地的农户,必须要有承包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乡(镇)农经站各持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县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乡(镇)农经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四、政策界限

(一)妥善处理“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的界限。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按照“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登记。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机动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按照“其他承包方式”进行登记。

(二)妥善处理土地承包方案不全或缺失的问题。土地承包方案要坚持“一村一案”的原则,在登记中对土地承包方案不全或缺失的,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据相关资料、现实情况,并经征求意见无异议,补全补齐土地承包方案。对原方案中有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应作补充说明,并予以纠正规范。

(三)妥善处理“照顾地”的问题。在二轮土地承包时,考虑到阴影带对农作物的影响,对树荫下的土地给予了一定照顾,同时由于土地级差存在“折合亩”现象,是对经营收益差距的一种补偿。确权登记中,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各种登记表、承包权证中明确记载的“照顾地”,应按标准亩和自然亩的数量以及折合比例以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登记。对在方案中没有记载的遮阴带、界埂,以及预留的林、渠、路等按其他承包方式登记,是否收取承包费及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

(四)妥善处理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相符的问题。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应承包的面积登记,并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实测面积对比表》。在实测中多出的土地面积,要查明是否是开荒、机动地转入、重新调整、转让等原因。除依法进行调整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以家庭承包方式登记外,其他一律按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并由村民会议研究收取承包费。属于欺诈、胁迫、仗权垄断等不正当手段多占土地的,坚决依法予以收回。在实测中面积不足的,要查明是否有户口迁出、转让、道路建设、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设施农业)等方面的原因。因家庭成员中出嫁、死亡等原因违法收回土地的,应当依法退还原承包人;因道路建设、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设施农业)等原因减少承包地的,已经落实土地补偿的只进行登记,不予确权。

(五)妥善处理农户自行开垦土地的问题。农户依法自行开垦土地的,应按照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中登记。农户非法超越地类界限或非法自行开垦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六)妥善处理国家所有依法由村集体使用土地的问题。国家所有依法由村集体使用的土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据批复文件,按具体承包方式进行登记。

(七)妥善处理所有权有争议的土地问题。凡所有权有争议的土地,待国土资源部门确权后,依据确权情况再进行登记。

(八)妥善处理其他问题。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因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纠纷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尊重历史和农民意愿,妥善解决影响确权登记工作的突出问题之后,再进行登记。

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之前,农户家庭成员将户籍关系全部迁入设区的市或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其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已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按照中央“三权”分置的精神,流入方只登记确认经营权。

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实际情况,各乡镇已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了“四留地”分配方案。此次登记中,农户房前屋后的“四留地”(宅基地、果园地、蔬菜地、饲料地),不在登记范围内。

五、进度安排

根据地区的要求,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于2015年7月中旬正式开始,于2016年4月底全面完成。因试点村耕地为林粮间作、地上树木较多和树叶茂密的现实情况,对卫星定位坐标的准确率、面积测量的误差等影响,将试点工作分以下4个阶段推进:宣传培训、摸底调查工作于2015年7月-10月份进行;测绘工作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份进行;完善合同和登记簿、建立数据库工作于2016年2月至3月进行;成果整理和验收工作于4月份进行。各阶段具体工作步骤,按照自治区制定的7个阶段、20个工作步骤的要求开展。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成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见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面临的矛盾多。各乡(镇)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组织机构,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国土资源局要无偿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二)落实经费保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地区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三)强化人员培训。根据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对确权登记的政策界限、工作流程、实测技术、设备使用、数据录入、资料归档等内容开展集中培训。县、乡、村参训人员要求3-5年内保持岗位相对稳定。

(四)探索技术路线。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外业调查工作属于技术含量高,费用支出大、参与人员多、保密性强的一项工作。为此,根据试点乡的实际情况,外业调查工作,以“实测+图解”的方法为主,严格执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2539-2014)的技术标准。结合我县耕地林粮间作的产业结构,采取农民广泛参与、部门密切协作、乡(镇)政府认同、多数群众认可,并满足调查规程的技术方法,自主完成对农户承包地外业调查工作和形成地籍图、鱼鳞图等成果资料。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试点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季度末的15日前书面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对因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试点任务完成后,在乡(镇)自查、县核查的基础上,由上级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组织验收。

附件:策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名单

策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

策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肖开提•亚生 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副组长:白开银 县委常委

蔡晓荣 政府副县长

木合塔尔•阿布拉 政府副县长

成 员:司马军 农办主任

杨新春 农牧兽医局副局长

郑金宝 财政局局长

孙立峰 国土资源局局长

余伦章 林业局局长

祁振东 水利局局长

吐送托合提•依明 司法局局长

潘 飞 档案局局长

余哲元 机要局局长

袁光军 公安局副局长

魏光普 法制办主任

阿依古丽•吐送尼亚孜 信访局局长

巴图尔•苏莱曼 农经局局长

张育生 农经局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办公室主任由巴图尔•苏莱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育生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日常工作的督促,组织培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上报试点工作总结,以及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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