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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策勒县农贸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8-02 11:09  
 索 引 号 PF001-3200-2010-00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08-02
 文  号 策政发〔2010〕10号  发布机构 策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策勒县农贸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县直有关单位:

《策勒县农贸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策勒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2010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策勒县农贸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构建现代流通体系,加快农村市场建设,以城市为中心,完善城市商贸流通的集散功能,加强商贸行业监管,提高重要商品保障能力,规范农贸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地区农贸市场建设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观摩总结会议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现结合策勒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农村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国家、集体、社会民间资本或对口支援等形式投资建设的供牲畜(包括家禽)、农林牧副渔产品、小商品、工艺品等货物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实行“建设和管理分离,投资和经营分离”的模式,发挥好政府管理服务的职能。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促效益,以繁荣市场,促进流通为目的,坚持服务至上的管理理念。保障合法交易、杜绝非法交易,保证交易公正、公平、合理进行。

第四条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贸市场及农贸市场门面房等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土地所有权除外),市场管理部门仅行使市场的管理权。由国家、集体、对口支援或捐建等形式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 县经贸委负责对全县农贸市场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市场管理部门(市场服务中心)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受县经贸委的委托,承担全县农贸市场的具体管理、服务和维护等职能。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履行对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综合治理、统战宗教、安全等职责。对农贸市场经营秩序负有监督、引导职能。

第六条 工商、检疫、质监、公安交警、统战宗教、工商联、城管、税务和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执行好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农贸市场经营秩序正常化、规范化。

 

第二章 农贸市场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在农贸市场内从事饮食、百货、林果、农副产品、粮食、牲畜、木材等交易的固定经营户和临时经营户(农牧民)。

第八条 农贸市场的土地和固定资产。

第九条 农贸市场周边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第十条 涉及农贸市场交易活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农贸市场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要把农贸市场纳入到城乡总体发展规划,构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消费的农贸市场网络。农办和经贸委负责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资金的争取及相关工作。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应会同农办、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经贸委、安监等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并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招投标制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在资金使用、店铺分配等方面实行公开、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对需要摊位和场所的经营户,市场管理部门要积极服务和引导,并按照标准和经营类别为经营户提供合适的摊位和场所。固定经营户(长期经营户)须向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场管理部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主题的合法性;临时经营户由市场管理部门提供指定摊位和场所。

第十三条 凡是在农贸市场经营的用户有义务按规定缴纳摊位费、卫生费和保安费等相关费用。对情况特殊的经营户(如:残疾人)可予以优惠和照顾。

第十四条 市场内的摊位不得随意转卖、转让、转租,确需转卖、转让的摊位,须由县经贸委向县财政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对转租的摊位,市场管理部门经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后方可转租。

第十五条 进入农贸市场交易的产品、人员、车辆及交易活动都应接受工商、质监、检疫、卫生、公安、交警、消防、统战宗教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同意,并报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场管理部门要严格收费程序、收费标准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的监督。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要被广大交易户接受。收费标准的增减应由物价部门依据发展水平、农牧民收入、商贸流通业发展、农贸市场交易量等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确定。

第十七条 市场管理部门要以服务为出发点,以促进商贸流通,为农牧民搭建交易平台、增加农牧民收入为根本。所收取费用应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局在农贸市场运转成本监审和调研的基础上安排资金,用于保障市场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整治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等方面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内的固定资产由农贸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的双方必须遵守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破坏公共设施,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设施进行改装。对擅自改变和破坏摊位和设施的,责令恢复其原状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要设立警务室和综合办公室。警务室供警务人员维持市场治安工作使用;综合办公室供工商、卫生、公安、交警、税务、检疫、统战宗教、安监等部门办公使用。

第二十条 每个农贸市场要安排工作人员1——2名,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每个农贸市场“休市”期间仍有工作人员在职在岗管理市场。

第二十一条 市场管理部门应承担市场内和市场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特别是牲畜交易区,要在“休市”期间定期进行消毒。保持市场内外环境秩序井然、环境优美、干净整洁。

第二十二条 工商、城管、安监、公安、税务等部门对无证经营、乱摆摊、乱设点和占道经营等违章、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保障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场管理部门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交易的规章制度。公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场管理部门应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市场登记年度检验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经营户都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市场从事非法经营和非法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产生纠纷的由市场管理部门予以协调,对不能协调的纠纷交由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损坏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卫生的,相关管理部门要坚决制止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长期不服从管理和长期违法经营的,市场管理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摊位。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乱收费,随意罚款的,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委)应当责令限期将收取的费用和罚款如数退还经营户。

第三十条 在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是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项,由农办、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市场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党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存。

策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9日印发

 

共印维文15 份 汉文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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