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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策勒县乡(镇)农贸市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07-19 11:03  
 索 引 号 PF001-2100-2010-000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0-07-19
 文  号 策政发〔2010〕70号  发布机构 策勒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策勒县乡(镇)农贸市场暂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县直相关单位:

《策勒县乡(镇)农贸市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策勒县人民政府2010年7月6日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策勒县乡(镇)农贸市场暂行

管理办法(试行)

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副产品流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农贸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地区、县农贸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乡(镇)农贸市场实际,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农贸市场是指以自治区下达的农村市场建设专项经费和地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为主,以吸纳社会和民间资金为辅,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兴建,在乡(镇)范围内建设的供经营者进行公开、集中交易农林牧副渔产品、各类日用商品的交易市场。

第二条 乡(镇)农贸市场(不含民间资金建设的沿街门面房)属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国资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不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转卖、转让及转租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三条 乡(镇)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本乡(镇)市场服务站并由其直接领导。乡(镇)市场服务站不挤占全县现有的任何编制,属自收自支的市场专门管理机构,业务工作由县经贸委负责管理。同时,也接受县工商局、县市场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乡(镇)农贸市场管理职能划归本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办公室负责。各乡(镇)指派一名副科级干部兼职市场服务站站长,负责统筹协调。同时,从市场服务站管理人员中选一名责任心强,工作能力突出的任副站长,协助站长具体抓日常工作。重点解决农贸市场管理中的占道经营、乱摆摊、乱设点和脏乱差等突出问题,保障农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对乡(镇)农贸市场的综合治理、统战宗教、安全生产等职责,做好对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有效监督和引导;县工商、检疫、质监、公安交警、统战宗教、工商联、税务和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执行好相关政策、法规,确保乡(镇)农贸市场经营秩序正常化、规范化。

第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人员主要有两类:一是分流人员。从县市场服务中心现有的人员中自愿到乡镇工作的,给予分流到各乡(镇);二是新招聘人员。按照农贸市场交易量的规模,原则上大的农贸市场配5人,中等的农贸市场配3-4人,小的农贸市场配2人的标准,对人员不足的实行招聘,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乡(镇)市场服务站人员的招聘和调配由县人事局、经贸委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完成。市场服务人员的招聘要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上,各乡(镇)新招聘人员必须是本乡(镇)户籍的常住人口,优先考虑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下岗人员。乡(镇)市场服务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必须体现尽量减少设置不必要的工作岗位,采取一人兼多岗原则,最大限度地压缩固定工作人员的数量,降低市场管理服务的成本。对从县市场服务中心分流到乡(镇)的人员保持原有的工资和待遇不变,原有的临时工按照新招聘人员的待遇妥善处理,并积极与集体企业劳保统筹政策相衔接,彻底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二是对新招聘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落实聘用人员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统筹和相应的工资待遇;市场服务站人员工资发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市场服务站要根据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市场内固定经营户的摊位使用费、保安费、卫生费三项管理费;临时经营户(农牧民)只收取临时摊位使用费和卫生费;民间资金建设的沿街门面房只收取保安费和卫生费。各乡(镇)农贸市场的固定摊位费按季度收取,临时摊位按使用次数收取,严禁各乡(镇)提前收取跨年度的农贸市场管理费。

第七条 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农贸市场是新农村建设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公益性事业的基础工作,要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所收取的费用只能是保持本乡(镇)农贸市场的基本运营和维持。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收取的市场摊位费的10%的比例上缴县财政;剩余市场摊位费的90%和所有的卫生费、保安费全部返还给乡镇,要保证用于市场服务站工作人员工资、市场保洁、亮化、绿化、消防等方面的运行和维护。同时,要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市场硬件设施维护管理基金,主要用于市场设施的修缮和维护。在资金使用方面要公正和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市场管理

第八条 在市场经营管理上,实行“建设和管理分离,投资和经营分离”的模式,切实把服务放在突出位置,有效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服务职能。市场服务站作为乡(镇)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要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乡(镇)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交易量、经营品种及价格等统计项目情况。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点,落实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处理。

(三)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包括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监督)电话、意见箱等。

(四)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市场服务站和乡(镇)相关站所、部门共同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和动物防疫等;县经贸委负责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对市场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落实统一着装和佩戴证件上岗。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六)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市场服务站具体负责乡(镇)农贸市场的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配齐消防设施。

(二)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条 乡(镇)市场服务站要合理安排摊位、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对需要摊位和场所的经营户,市场服务站要积极服务和引导,并按照标准和经营类别为经营户提供合适的摊位和场所。固定经营户(长期经营户)须向市场服务站提出申请,由市场服务站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临时经营户由市场服务站提供指定摊位和场所。

(二)市场内的摊位要合理划分等级,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由各乡(镇)市场服务站具体负责市场固定摊位的分配。摊位的分配要吸纳各经营户的意见和建议,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固定经营户不得随意转卖、转让、转租自己依法取得的固定摊位,确需转卖、转让、转租的摊位,固定经营户需提前一个月向乡镇市场服务站提出申请,经县经贸委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农贸市场服务站收回并再处置。严禁任何形式的倒买倒卖市场摊位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农贸市场内要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确保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摊、乱搭建、乱张贴的行为。

(四)对有固定门面房(摊位)的个体户要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在适当位置配备废弃物收容器,及时清运处理垃圾。

(五)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落实清洁消毒制度,对病、死畜禽集中销毁,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及消毒措施。

(六)要求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停放整齐,厕所保持清洁卫生。

(七)要承担市场内和市场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特别是牲畜交易区,要在“休市”期间定期进行消毒,保持市场内外环境秩序井然、环境优美、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 凡是在乡(镇)农贸市场经营的人员都有义务按规定缴纳摊位费、卫生费和保安费。对肢体残障、下岗再就业的经营户按照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经本人申请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进入农贸市场交易的产品、人员、车辆及交易活动都应接受工商、质监、检疫、卫生、公安、交警、消防、统战宗教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同意,并报市场服务站备案。

第十三条 市场管理费的收缴要严格按照收费程序和收费标准,并接受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的监督。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增减应由县物价部门依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农牧民收入、商贸流通业发展、农贸市场交易量等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确定。

第十四条 市场服务站负责收取市场管理费,使用县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所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用要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局要开设专门帐户和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场服务站不单设任何形式的财务管理岗位,乡(镇)农贸市场管理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设立独立账户。各乡(镇)市场服务站全部实行单独核算,县财政依据各乡(镇)完成农贸市场管理费收缴情况、县经贸委提交的年度各乡(镇)农贸市场管理费使用方案及月开支计划,适时向各乡(镇)政府拨付相应经费,用于保障市场设施维护、卫生保洁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等方面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乡(镇)农贸市场要设立警务室和综合办公室。警务室供警务人员维持市场治安工作使用;综合办公室供工商、卫生、公安、交警、税务、质监、检疫、统战宗教、安监等部门办公使用。

三、市场经营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规定,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乱设摊点、场外交易;坚决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实行明码标价,做到文明交易。

(四)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产品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带有宗教色彩的商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它农副产品。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监督及责任

第十九条 乡(镇)市场服务站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交易的规章制度。公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经营户都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市场从事非法经营和非法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产生纠纷的由乡(镇)市场服务站予以协调,对协调不成的纠纷交由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不服从管理和违法经营的,市场服务站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摊位。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乱收费,随意罚款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将收取的费用和罚款如数退还经营户。

第二十四条 乡(镇)市场服务站工作人员如果有收费不开票、多收少开票和侵占或挪用市场管理费的,一经发现并核实,一律给予解聘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解聘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乡镇 市场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党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存 。

策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9日印发

共印维文15份 汉文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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